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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决议,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则,本局决议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分决议书》(京密市监处分[2025]1107号-1142号),内容是:当事人(具体名单见附件)接连2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规则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未改正,且经过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没办法取得联系。上述现实有现场查看笔录、年度报告查询状况等根据佐证。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公告送达了《北京市密云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奉告书》,奉告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内容及现实、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说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请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企业接连2年未按规则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未改正,且经过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没办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决议处分如下: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收取《行政处分决议书》(文号见附件),逾期不收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处分决议,可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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